关于加强煤矿斜井(巷)运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几年来煤矿斜井(巷)运人系统(以下简称“斜井运人系统”)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严格煤矿技术装备准入和管理,有效提高煤矿斜井运人系统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运人事故,现就加强煤矿斜井运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改扩建矿井应优先选用安全先进的斜井运人系统
新建、改扩建矿井应对斜井运人系统有专门设计,通过安全和经济技术论证后,应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或异型轨卡轨斜井运人系统,宜设置建设专用运人斜井(巷)。多水平矿井延深时,应尽量减少运人转载环节,设立直达各水平的立井,不宜采用多水平暗(立)斜井(巷)多次转载的运人方式。
二、限制并逐步淘汰斜井人车的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选用斜井人车。生产矿井中倾角大于30°或运输距离大于1500米的斜井(巷)使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应在2年内淘汰。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在3年之内淘汰。斜井人车运人系统要全面推广应用车辆智能监测、远程监控及钢丝绳在线监控装备。
三、严格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井下的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应在长距离或连续下坡的井(巷)内选择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作为运人工具。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小型矿井,不得使用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采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长距离或连续下坡井(巷)内运人的生产矿井,要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设信号控制装置,每间隔一段距离设置缓坡、交汇车点及避险设施,车辆应配置闸温监测控制装置。将二缸(含)以下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和不满足欧II排放标准的防爆柴油机纳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2年内禁止在煤矿井下使用。
四、提升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可靠性
运输距离超过1000米、坡度大于20°或多变坡、水平拐弯的架空乘人装置的选型设计,应参照架空客运索道设计规范,由具有井巷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推广使用变频调速、液压驱动架空乘人装置,架空乘人装置使用的蜗轮蜗杆式减速器、铸造抱索器应在3年之内淘汰。
煤矿使用的斜井运人系统相关设备必须依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购置的设备入矿时应进行验收,认真核查设备的生产合格证、取得的安标证、以及设备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有效防止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设备进入井下。设备的使用和生产单位不得拼凑运人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运人设备结构和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更换、撤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煤矿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强化对斜井运人系统的管理。要加强对运人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取得规定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加强现场监督,坚决杜绝违章乘坐、违规操作运人设备。
七、加强斜井运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测检验工作
煤矿企业要强化对斜井运人系统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斜井运人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八、强化对斜井运人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斜井运人系统作为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内容,监督辖区内煤矿企业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要防止无安全标志和不合格的运人设备在煤矿井下使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无轨胶轮车的采购与使用的维护管理,严防车辆带病运行。
科技装备司
2014年2月28日